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重庆旭**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重**有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