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重**有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姚*与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成都市双流**限责任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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