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四川川**限公司、孙**、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姚*与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程公司与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四郎泽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诉四川省**泥有限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申请执行四川川**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曾**与成都市双流**限责任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重庆旭**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黄*与陈**、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程总公司与李**、吕**、张**、陈*、陈*、兰永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热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