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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四川川**限公司、孙**、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四川川**限公司、孙**、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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