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申请执行四川川**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骆**申请执行四川川**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622.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1715.5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川**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3)芦山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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