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郎泽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35.92元,按**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3667.9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