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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责任公司与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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