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德**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因与被上诉人松**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5)松潘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国兵,被上诉人松**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提出了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5)松潘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1.20元,已由四川德**限公司预交11485.2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