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9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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