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有执行款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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