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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四川华**限公司的资产在65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华**限公司650000元限额内的资产进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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