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四川华**限公司的资产在65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华**限公司650000元限额内的资产进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