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四川西**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鼎**限公司、杨*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元**限公司申请执行川港华垣(绵阳**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绵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绵阳市**有限公司、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达州景**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原审被告张*、廖**、原审第三人李**、谭**、四川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申请执行绵阳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雨城区**经营部与成都**工程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申请执行四川浩**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