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西**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限公司、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四川西**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鼎**限公司、杨*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