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徐**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汇**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绵阳汇**限公司的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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