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四川元**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绵民终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川港华垣(绵阳**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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