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限公司、四**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达州**限公司住所地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利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达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指定由达州**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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