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北京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鼎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西建工**有限公司正在与被执行人雅安鼎恒**有限公司在本院诉讼,且先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雅安市名山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61620平方米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充分沟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广西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雅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广西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