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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