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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