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第三人章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33元,减半收取1386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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