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四川公**有限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