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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公**有限公司、四川公**有限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四川公**有限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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