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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宣汉县富涵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汉县富涵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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