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绵阳市**有限公司、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杨**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该案保全中,我院于2012年向安县农业局送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有限公司在安县农业局应领取的工程款130万元予以冻结,后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提取125万元,余款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以5万元为限对绵阳市**)有限公司在安县农业局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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