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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经营部与成都**工程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城区光*建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城区光*建辅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资产在34934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雨城区光华建辅建材经营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349343元的资产或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对担保人杨*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面积172.91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雅房权证雨城字第0098757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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