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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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