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申请执行四川浩**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钟**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7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浩**有限公司、马*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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