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钟**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7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浩**有限公司、马*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四川元**限公司申请执行川港华垣(绵阳**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西**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限公司、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绵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绵阳市**有限公司、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雨城区**经营部与成都**工程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雅安市和利劳**任公司与宜昌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