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王**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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