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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守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一份建房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材料,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建房。房屋于2015年3月25日竣工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当日进行了验收。2015年4月8日结算劳务费用时,被告以余款是质保金为由,拒付原告剩余6000元的劳务费。被告单方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尚欠原告6000元劳务费,接收了被告出具的协议书,但并不是原告认可协议书载明的给付期限。原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不支付上述款项系违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6000元劳务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并非不支付原告剩余6000元的工程款,因原告为被告建房,房屋经过验收后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所以双方协商后均同意以6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房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就支付原告。被告要求按照双方的约定,一年后房屋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原告6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一份建房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材料,原告为被告修建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修建竣工后,被告进行了验收并支付了大部分费用。被告验收房屋后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协议书,载明:今已付杨**工程款,余下6000元为质量保证金,除去自然灾害,如无质量问题,如数退还,期限一年。原告收到协议书后,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6000元工程款,被告认为支付期限未到,拒绝立即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6000元工程款。

另查明:原告不具备建房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建房劳务合同、协议书;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房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房,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实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无建房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劳务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验收房屋后,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验收房屋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余6000元未支付,其向原告出具协议书载明了剩余6000元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期限,虽然原告未在该协议书签字,但原告接收该协议书并以该协议书作为诉讼依据的行为,应当认定对该协议书的认可。该协议书系双方对剩余款项付款方式和时间新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原告诉称其接收该协议书是为了确认债权,理由不充分,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6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杨**要求陆**立即支付其工程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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