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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康诉四川富**限公司、杨*、杨*、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被上诉人杨*、杨*、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富**司的委托代理人龚**,被上诉人杨*、杨*、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向本院提交了其支付工程款、代付借款的收条等证据,本院也调取了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一案中公安机关的对高**的询问笔录、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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