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学诉被告四川**泥有限公司、被告四**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加四川**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罗*学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9810.00元,减半收取为4905.00元,由原告罗**承担。由于罗**家庭经济困难,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