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勇诉被告左崧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姚*以与被告左**达成和解协议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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