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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易**民法院作出(2015)易*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云南**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孔**,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易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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