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易**民法院作出(2015)易*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云南**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孔**,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易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