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个旧云锡南亚**公司与云南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个旧云锡**装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锡业同乐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锡业同乐太**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个旧云锡**装公司工程款1102881.68元及按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22927.06元(从应付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9266元,共计1535074.7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云南锡业同乐太**公司已歇业,且债务较多。其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经申请执行人请求,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在玉溪**委会有土地回购款,经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同玉溪**委会就土地回购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各项手续齐全时,管委会方可付款。前期的3000万元土地回购款已经全部用于支付先期申请执行的案件以及银行抵押贷款及人员分流安置费、社保费等。后期的款项均没有到位,针对此情况,我院即向玉溪**委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管委会在土地回购款到位时协助法院将本案的执行款项汇入我院账户。由于上述原因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中法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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