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荣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荣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荣*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证明被执行人荣*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26号李**申请执行荣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