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9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荣*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荣*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包含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调查结果证明被执行人荣*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经本院调查核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核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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