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龙**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龙**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市**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所查无车辆,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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