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澄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荣*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63400.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向车辆管理所、房管所、银行查询后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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