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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龙**责任公司与陕西建**有限公司、陕西建**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龙**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唐**限公司渭河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渭城民初字第0920号民事判决,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陕西龙**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安装公司)负责人刘**,原审第三人大唐**限公司渭河热电厂(以下简称渭河热电厂)委托代理人师栋、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8年2月期间,第三人大唐热电厂向社会公开招标本单位热电联产技改(2X3OOMW)综合办公楼施工安装工程,被告六**司中标后于同年3月1O日与大唐热电厂签订了大唐热电联产技改(2X3OOMW)综合办公楼施工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一次性包定工程款,合同内涵盖有弱电工程及弱电工程的安装工程,该部分价款己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后被告六**司将该工程交由下属被告六建安装公司承建。2008年8月19日被告六建安装公司与原告又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以被告六**司的名义对大唐热电厂的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系统进行布线、链路测试、调试。原告采购线缆的资金,被告六建安装公司在原告货到第三人处一个月内全部给付原告,原告安装调试结束后,由被告六建安装公司付给原告第三人最终认定的单价和工程量。后原告依约按时完成了第三人处的全部弱电工程。被告六**司后于2013年3月27日才将原告采购的用于第三人网线等材料款80390元付清,弱电部分工程款247933.51元未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六建安装公司将被告六**司承建的第三人大唐热电联产技改(2X3OOMW)综合办公楼施工安装工程中的弱电安装工程部分交由原告龙**司施工,被告六建安装公司与原告龙**司签订该部分工程的安装工程协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辩称大唐热电联产技改(2X3OOMW)综合办公楼施工安装工程中的弱电安装工程部分除原告为该工程采购过线缆并未施工及该弱电工程款项未涵盖在第三人与被告六**司中标合同内的意见经查,不但有第三人与被告六**司所签合同内有该弱电的工程施工及付款内容,且第三人证实该弱电工程的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系统是由原告进行布线、链路测试,调试,另有证人证言及工程验收报告佐证,该部分事实清楚确凿。因此对二被告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二被告未履行合同的付款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部分因合同未有约定不予支持。被告六建安装公司属被告六**司的下属单位,无证据证明有法人资格,因此被告六**司应承担支付原告弱电工程款的付款义务。遂判决:一、2008年8月19日原告陕西龙**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关于大唐渭河热电厂弱电工程的施工协议为有效合同。二、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龙**责任公司公司弱电工程款人民币247933.51元。三、驳回原告陕西龙**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陕西龙**责任公司对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8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六**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龙**司以六**司的名义承包的是大**电厂的部分弱电工程,该弱电工程系由六**司与大**电厂合作完成,一审判决认定龙**司完成了大**电厂的全部弱电工程没有事实根据。2、龙**司与六**司对工程款结算办法已作约定,一审判决判令六**司支付龙**司弱电工程款247933.50元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判决的工程款超出了双方的约定,且没有合法依据。3、一审庭审未进行辩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龙**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龙**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并增加上诉请求,请求判令龙**司退还六**司多支付的39690.27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龙**司答辩认为:1、六**司所称诉争弱电工程系由其与大**电厂合作完成的观点不能成立,龙**司完成的工程为全部弱电工程,一审判决认定龙**司完成了全部弱电工程符合事实,并无错误;2、大**电厂提供的证据证明六**司承包的是全部弱电工程,龙**司从六**司安装公司处承包的也是全部弱电工程,其要求支付247933.50元的工程款,是按照施工实际情况计算得出的,六**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一审判决对该金额的确定并无错误,同时与其双方约定的结算办法不存在矛盾,一审判决没有超出龙**司与六**司的约定范围;3、一审庭审不存在未进行法庭辩论的情形,程序合法;4、六**司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违反审判程序,不应受理或应予驳回。藉此,六**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三人大唐热电厂答辩认为:1、六**司二审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2、六**司与大唐热电厂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全部弱电工程,即本案诉争的弱电工程,且为包死价;3、大唐热电厂已和六**司就热电联产技改综合办公楼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已全部付清;4、弱电工程施工时现场负责人为龙**司的证人马*,在弱电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等施工过程中也是马*以六**司的名义进行了技术交流、对接。事后知道马*是龙**司的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建安装公司将六**司所承包大**电厂热电联产技改(2u0026times;300MW)综合办公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交由龙**司施工,并与龙**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六**司与大**电厂的施工合同约定,弱电工程是除设备、插座面板安装之外的全部工程;六**司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中已经承认龙**司完成了施工内容,仅是因无法提供结算资料而不能付款,其安装公司负责人刘**2013年与龙**司达成的协议中也已确认工程结算问题是因管理费问题而无法解决,而大**电厂庭审时明确表示其并未参与弱电工程的施工,全部工程是由龙**司施工的。故六**司上诉认为龙**司承包的是大**电厂的部分弱电工程,该弱电工程系由六**司与大**电厂合作完成无事实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龙**司诉请要求六**司支付的工程款247933.5元,是龙**司按照施工内容、材料项目、税费项目计算得出工程款金额,虽然六**司一审时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司法鉴定,且在二审程序中也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故一审判决确定工程款的金额为247933.5元并无错误。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六**司已支付给龙**司的80390元系龙**司在弱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款,工程款尚未支付;六**司上诉时增加的要求龙**司退还其多支付39690.27元的诉讼请求,因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六**司可另行起诉。至于六**司上诉称龙**司诉请的工程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办法,即应扣除18%(247933.5元加80390元之和乘以18%为59098.23元)的管理费一节,理由正当,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此节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渭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渭城民初字第0920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第四条;。

二、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渭城民初字第0920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第三条;

三、改判为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龙升**公司公司弱电工程款人民币188835.27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龙**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5018元,由六**司承担4115元,陕西龙**责任公司承担903元。二审诉讼费5019元,由上诉人六**司承担4116元,陕西龙**责任公司承担9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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