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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三原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三原利**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吴*以及三原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23元,退还陕西**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19893元,退还三原利华**限公司1533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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