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初字第0102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6月24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日本院提级执行。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巨建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陕西航**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咸阳**开发公司执行回92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秦*初字第010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