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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