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宏**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被告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9元,减半收取6309.50元,由原告兰州宏**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309.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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