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对正宁县金牛四季城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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