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瀚诉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文*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文瀚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0元,由段文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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