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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由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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