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由郑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段**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被告华池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芦家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喜红甘肃水文地质勘查院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付运红诉被告王**、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伊犁金兴**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原**庄村委会与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樊印印、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