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镇原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574号镇原**庄村委会与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原**庄村委会不在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574号镇原**庄村委会与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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