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靖边县长源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第三人陕西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庆靖边县长源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靖边县长源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边县长源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61元,减半收取18730.5元,由原告靖边**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8730.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