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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兰州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兰州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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