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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与被告芦家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芦家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会堂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瑞诉称:2006年8月其为被告修建村委会办公用房等,工程完工后被告下欠工程款50800元,并于2007年4月3日出具了欠款证明,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800元,并按照协议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原告冯**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2007年4月3日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款协议”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芦**委会辩称:原告承建村委会办公用房后欠其工程款50800元属实,但目前村委会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偿还。

被告芦**委会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原告为被告修建村委会办公用房5间及围墙、花园等附属工程,竣工后被告接收并开始使用。2007年4月3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50800元并出具了欠款协议1份,该协议内容为“村部欠款协议经村委会协商,于2007年12月31日归还冯**建大队部欠款伍*另捌佰元正,若不还款按银行利息计算从2007年4月1日起息,如违协议大队部归冯**,地基归房所有。从即日起村部大门已锁。芦堡子党支部村委会2007.4.3”。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款协议”等在卷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村委会办公用房,竣工后被告接收并开始使用了该房屋,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项并出具了欠款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款协议”证明被告下欠其工程款50800元及从2007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芦家堡村委会亦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欠款及按照协议从2007年4月1日支付银行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芦**委会支付冯**工程款508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4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芦**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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