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红诉被告华池县王咀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辛**负担2150元,退付辛**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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