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宁**有限公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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