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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与被告闫盛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闫盛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退付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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