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东**限公司与风润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风润新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风润新能**限公司将案款汇入本院账户,执行费18300元已缴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95100元。

二、终结(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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